成都49中学生死亡真相 警方通报成都学生坠亡:家属无异议( 二 )


本案中,如果林某某在学校受到他人的侮辱、诽谤而导致自杀的,这就属于刑事案件,而当地公安机关直接就排除了刑事案件,是否也排除了这一情形呢?
【成都49中学生死亡真相 警方通报成都学生坠亡:家属无异议】如果使别人产生自杀意愿的属于教唆自杀,别人已有自杀意愿而帮助其实施的,属于帮助自杀 。例如甲生意失败负债累累,乙就怂恿其自杀,又如丙身患重病,丁让其自杀,一般情况下教唆自杀不需要刑事责任 。
但是,如果给想自杀的人提供帮助,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甲因病厌世,乙为其购买老鼠药并帮助他服下,这种情形下,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情节较轻 。
回到成都的案件,如果林某某有自杀倾向,他的同学、老师为他的自杀提供帮助的,同样有可能构成犯罪 。
成都案件中,林某某已经16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老师已经发现林某某有明显自杀倾向而不处理,这种情况下学校会被认定未尽到管理职责 。
一名高中生无故死亡,作为家长肯定想知道真相,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是由于官方遮遮掩掩的态度,不仅是学生家长,作为公众的我们同样需要知道真相 。一个大活人平白无故地死亡,这里面不仅涉及人命问题,还涉及政府的公信力,笔者相信,随着各方的关注,真相一定会水落石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