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索赔( 二 )


【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索赔】无独有偶 。近日公开的一份裁判文书中,湖南常德的杨丽与吴海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在发生矛盾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两人对簿公堂时,法院亦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同居忠诚协议”范畴,但与上述案件不同,法院未认定这份“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
判决文书显示,杨丽与吴海从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杨丽支付大部分房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7年两人感情不和发生经济矛盾,经当地居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海要有责任心,用正当手段去挣钱,每月给杨丽生活费3000元,生活开支由吴海每月支付,改正不良习惯,吴海外欠债务与李海珍不发生任何关系,由他本人负责还清 。杨丽给吴海一年观察期,若没有兑现,无条件走人,不存在财产分割,其家属成员不能找杨丽 。
2020年11月24日,杨丽与吴海发生矛盾,吴海将案涉房屋门反锁,杨丽不能进入房屋而报警 。后杨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海立即搬离房屋 。
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人为稳定同居感情,确定男方同居期间的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一方面由于仅规定男方的义务与责任,而对女方的义务只字未提,明显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与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风俗、社会公德不相符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同时,法院认为吴海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出资进行房屋装修,该套房屋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为稳定同居感情,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所谓“同居忠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丽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