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四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即使集体把整个企业承包给别人,所有权仍然保持不变 。
第二种假设是,在第一种假设的基础上,把集体的企业所有权在员工之间进行分配,集体完全被排除出公司了,企业完全变成私人控制的公司,该怎么定性呢?员工非法占有集体的股权,这时候,集体去工商局把股东信息变更回来,那也起不到什么作用,道理如上,工商登记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 。
我国并没有“侵占企业”这种说法,只能是侵占具体的财物,要么是侵占股权/企业所有权,要么是侵占企业上的财物 。在这里,企业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转化为股权后,本应由集体享有,但是,员工具有非法占有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行为,不一定定职务侵占罪,如果利用了集体的职务之便,那可以定职务侵占罪,这时候的被害单位是集体,而不是公司,客体是集体的企业所有权,而不是企业的财产,如果没有利用这一便利,那可能是盗窃罪或诈骗罪 。
第三种就是本文开头的案例,员工是重新出资,按照新出资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及其股权比例,同时,他们开始每年给集体固定的费用,集体终于从十几年没有分红到零的突破 。他们虽然重新出资,但通过控制公司,从而使用了企业原有资产,实际上他们的股权价值要大于另行设立公司的股权 。这可能是被认为他们非法占有全部集体资产的理由 。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他们只能就他们出资范围之内享有权利 。至于当时没有把集体登记为股东,是因为他们一方面认为企业是自己经营起来的,另一方面当时没有严格地进行清查核资、产权界定,他们没有故意地把集体的企业所有权分掉,并占为己有 。因此,这里面不存在非法占有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问题 。通过这一场改制,集体反而开始有了收益 。
当然,一审判决出乎意料地来个“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算你是合法享有股权,那依然是掩盖你非法占有企业财产的目的 。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论断显然是不成立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你要先去证明犯罪成立,最后或许能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总结一下,而不能一上来就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再得出犯罪的结论 。
还有的思路是喜欢比较经济利益的大小,你看企业改制时值五六百万,改制后每年才给集体2万元,这不是在羞辱集体吗?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但是,看看企业成立以来从来没有给过集体一分钱,协商费用时,从5万到3万,再到2万,都是自愿协商的,公检法不应替代集体去作出公平或不公平的判断 。而且,集体和企业在以后是可以继续协商增加费用的 。
【财产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在上述三种情形中,企业对财物的所有权,没有被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第二种情况,社会危害性也要比直接侵占企业具体财物的行为要小,因为,当财物还在企业上,在恢复集体对企业的股权后,至少企业本身是不存在损失的 。必须要区分清楚各种不同的权利、权利主体和法律关系 。直接说集体企业财产被侵占,并不准确,其实是混淆了集体的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公诉机关应着重提供证据证明集体因此丧失了企业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如体现为分红的权利,尤其在产权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更加不应轻易地说集体的企业所有权被侵占了,应通过民事、行政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