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科工作制度( 五 )


(三)擅自改变放射诊断和治疗项目或者从事放射诊断和治疗超出批准范围的 。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没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放射诊断和治疗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应当撤销其医疗机构业务 。执照” 。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有关建设项目环卫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买或使用国家有关部门不合格或淘汰的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
(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线诊疗设备 , 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辐射剂量个人监测 , 健康检查 , 辐射剂量和辐射健康档案建立工作;
(五)发生辐射事故 , 严重危害人员健康的;
(六)辐射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 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况 。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 向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辐射事故的医疗机构颁发《辐射诊断和治疗许可证》的 , 由人民政府直接负责 。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疗法: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学效应来治疗疾病(例如肿瘤)的技术 。
核医学: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成像系统的指导下 , 通过经皮穿刺或引入导管以进行抽吸 , 引流或成形 , 灌注 , 内腔 , 血管栓塞等的导管来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技术 。
X射线图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穿透特性来获取人体器官组织图像信息的技术 。
第四十四条开展放射线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 ,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 于2006年9月1日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放射线诊疗技术许可证和医疗辐射机构 , 并重新批准医疗影像 。部门 。
第四十五条卫生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辐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